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几个问题浅析
□廖 豪
民主监督是人民政协的三大职能之一。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均明确指出要“完善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机制”,国家层面之前也出台了相应文件,各地政协在民主监督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现结合基层政协民主监督工作实践谈几点思考。
一、关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
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是……依据政协章程,以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协商式监督。”学习两个指导性文件,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性质。
首先,“政治监督”是政协民主监督的本质属性。民主监督源于政治传统。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源自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互相监督的理论和实践,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创造和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民主监督基于政治需要,即中国共产党科学民主长期执政的需要。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有监督比没有监督好,一部分人出主意不如大家出主意。”民主监督要依靠政治影响力开展。人民政协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不行使国家权力。政协民主监督的开展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人民政协作为我国民主政治生活中一个重要的平台和机构的政治影响力来实现。民主监督的实效要靠政治保障。政协民主监督意见采纳落实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主要依靠政治站位、政治觉悟来保障。
其次,“协商式监督”是对人民政协民主监督性质的补充和完善。正如俞正声同志指出:“协商是方式和原则”。可以从四个方面来理解:一是监督主体的平等性,即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是如同朋友交心似的指出问题,真心地帮助解决问题。二是监督效力的非强制性。人民政协的监督主要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形式,依靠对方真诚接受来求得监督的实效。三是监督形式的规范性,即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在政协平台内按照一定规范进行的监督,与之配套的还有一整套工作制度。四是监督目的的同向性。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目的是协助执政党更好地执政,帮助政府更好地施政,不仅指出问题,更要帮助分析解决问题,最终是为了被监督者实现自我完善和提高。
二、关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优势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上指出:“70年的实践证明,人民政协制度具有多方面的独特优势。”这个优势在民主监督中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组织优势:政协的组织形式是以界别作为基本的组织单位,跨越了空间界限,其利益诉求往往呈纵向性分布。站位优势:政协组织有位置超脱的特点,有一定的独立性,往往能够站在“旁观者”的角度,指出“当局者”不易发现的问题。规则优势:“尊重多数、保护少数”,而不是简单地以多数否定少数。渠道优势:“上达中央、下通各界”,为意见得到更高层回应提供了可能。智力优势:“智力密集、人才荟萃”,提出的监督意见多具有理性和远见。民意优势:政协委员来自社会各界,汇集的监督意见往往更加全面、广泛。
三、关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重点
以下两个方面既是基层工作的重点问题,也是政协民主监督能够发挥优势的领域。
一是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政协组织和委员“上接天线、下接地气”,既能够较便捷地获取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决策部署的资料,又能够收集到来自基层一线的大量信息。因此,政协民主监督以此为重点,既是现实工作需要,也是发挥优势之选。
二是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相关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日益增长的需求更加丰富细致。而基层委员往往最贴近群众,基层政协往往对民生问题最敏感,开展对民生实事的监督往往最直接、最便利、最有效。
四、关于人民政协民主监督的主体
早在2006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就明确,人民政协不是民主监督的主体而是载体。真正的主体,在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互相监督中,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互为民主监督的主体;在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时,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是主体。但这不等于说政协机构在民主监督中可以毫无作为。虽然政协机构不能越俎代庖,但对监督活动负有组织和引导的职责,对监督平台负有建设和维护的职责,对参与监督的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负有服务和保障的职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协民主监督始终在一种规范有序的环境和氛围中进行。
五、加强和改进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协工作会议上指出:“能听意见、敢听意见特别是勇于接受批评、改进工作,是有信心、有力量的表现。”“对各种意见和批评,只要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就要让大家讲,哪怕刺耳、尖锐一些,我们也要采取闻过则喜的态度,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建议从五个方面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
一是坚持党的领导,做到善监督。党的领导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政治原则,也是政治规矩,更是政治优势。政协应主动争取党委的支持,确保监督活动在党委集中统一领导下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二是把握性质定位,做到敢监督。不能把“协商式监督”理解为“商量式监督”,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主观上出于公心善意、反映情况完整客观真实的基础上,要发挥政协优势,充分发表意见,促进监督取得实效,助力相关工作改进提升。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做到真监督。政协组织和广大政协委员同样要善于发现问题、敢于正视问题、勇于解决问题,既能发现真问题,又敢于动真碰硬,说实话出实招,推动问题真解决。
四是强化责任担当,做到勤监督。一方面政协组织要科学客观分析批评意见的针对性、合理性、可行性,运用各种方式提高民主监督成果的落实率。另一方面要增强委员的责任担当,持续保持其履职的热情。
五是优化服务保障,做到会监督。一方面要为委员和各参加单位知情明政创造条件,确保委员和各参加单位在监督时不说“外行话”。另一方面要大力提升委员履职能力,积极为委员学习创造条件,将委员学习纳入委员履职考核,实现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各自工作的“双提升”。
(作者系遵义市政协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