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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葫芦僧乱判葫芦案说起

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文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0 15:50:18

  《红楼梦》第四回有一则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故事,该故事反映了封建社会的司法黑暗。剖而析之,既可鞭挞过往,亦可警醒当下。

  一女二卖引发的人命官司

  一个拐子,打算将拐来的丫头出卖。被拐卖的丫头原名叫英莲,是葫芦庙附近望族甄士隐家唯一的千金。

  最先买这个丫头的人叫冯渊,是本地一个小乡宦的儿子。冯渊自幼父母双亡,又无兄弟,一个人守着点薄产过日子。他看上了这个丫头,誓要把她买来作妾。冯渊与拐子约定好三日后交人。然而,这个拐子又把丫头卖给了有权有势的薛家,薛蟠见丫头长得不错,也立意要买下。拐子打算卷了两家的银子,再逃往省外。谁知道没有走掉,被两家拿住殴打。

  两家都不肯收回银子,都想要这个丫头。薛蟠倚财仗势,喝令手下的人把冯渊打了个稀烂。抬回家三日后,冯渊就死了。薛蟠仍然是无拘无束,到处游荡,视人命官司为儿戏,以为花点钱就可以了事。

  冯家的人不服,四处告状。告了一年,却没有人出来主持公道。最后告到刚任职的贾雨村处,方才受理了该官司。贾雨村原是寄宿在葫芦庙中的一个穷酸书生,幸得甄士隐援助路费,赴京赶考中了进士任了县太爷。因“贪酷之弊”“恃才侮上”被参革职。后到林家做了黛玉的老师,得黛玉之父林如海推荐给荣国公之后贾政,贾政又竭力协助,得以至金陵应天府任职。

  贾雨村听完冯家人的陈述后,大怒道:“打死人命就白白的走了,再拿不来的!”于是,贾雨村马上命令官差将凶犯缉拿归案。

  正要签发令状之时,有个门子向贾雨村使眼色,随后贾雨村宣布退堂,与这个门子进密室商谈。原来这个门子与贾雨村系旧相识,曾经是葫芦庙的僧人,后来还俗做了官府的一个门子。

  葫芦僧如何断葫芦案

  门子对贾雨村说,凡是来本省做官的,都要抄一张本省的“护官符”。雨村忙问:“何为‘护官符’?”门子说,就是记载本省最有权势、极富极贵的大乡绅的一个单子。如果来本地做官的人触犯了这样的人家,官爵性命都难保。这命仆人打死冯渊的薛家,是本地四大家族之一,这四大家族皆连络有亲,一损皆损,一荣皆荣,扶持遮饰,皆有照应。老爷如今拿谁去?

  贾雨村听完门子的话后,就笑问:“如你这样说来,却怎么了结此案?”

  门子告诉贾雨村,明日升堂时,老爷只管虚张声势,签发文书拿人。原凶自然是拿不来的,可让薛家的人报个薛蟠已经暴病身亡了,然后判点钱给冯家,就把此事了结了。

  第二天开庭时,贾雨村见冯家人口稀疏,只是想多要些钱,便胡乱判断,将案子了结了。

  贾雨村的正义感与机巧心

  贾雨村无疑是枉法裁判。然而,贾雨村初受理案件时,听到冯家人的状告后,亦是勃然大怒,并打算即刻签发令状让官差拿凶犯查办。可见,在没有人情利害关系的牵扯时,贾雨村的正义感驱使他秉公执法。贾雨村自己也说:“事关人命,岂可因私而废法?”

  听了门子的分析,知道了打死人的是权势富贵极盛的四大家族之一的薛家公子薛蟠后,贾雨村便不再坚持自己的初心,而是根据行为人的身份、权势、地位来判案。被拐卖的丫头乃是贾雨村恩人的女儿,但是贾雨村却没有一丝一毫的念头要把她解救出来。正义和恩情在自己的前途和利益面前,显得异常的脆弱和廉价。

  在第二天坐堂时,贾雨村看到冯家没钱没权没地位,判决就倾向了薛家。由此可见,贾雨村作为一方司曹,其断案的依据不是国法,而是人情权势。谁家有权势,谁家与其有私情,其判决就倾向那一方。

  贾雨村刚中进士时,因恃才傲物、坚持自我而得罪上方被革职。再次为官的贾雨村学会了圆滑世故,见风使舵。贾雨村的本性并不坏,但是在当时的官场氛围中,他很难坚持自我,坚持住自己的初心和良知。

  贾雨村知道,如果自己依法判决薛蟠杀人罪名成立,自己不仅会丢官,而且还可能会丢命。相反,为薛蟠开脱罪责,不仅可以攀附上权贵,而且风险也最小。权衡利弊,贾雨村选择了罔顾法律徇私情。

  世间自有不受功名利禄之高德伟俊之士,如包公、海瑞,但这类为了法律不惜牺牲自己的人尚属罕见。在官场中,贾雨村之流,如果没有制度的约束,他们是会为了私利不顾法律的。

  如何杜绝葫芦僧式的判决

  虽然最终判案的人是贾雨村,但是《红楼梦》第四回却取名“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细细咀嚼,亦可探知其中意味。虽然执掌权柄的是贾雨村,但是贾雨村并不知道当下官场的潜规则。反而是一个小小的门子,比贾雨村更懂得权力的运行法则。

  “在山泉水清,出山泉水浊”。葫芦僧淫浸官场数年,早已深谙官场之道。葫芦僧身上所体现的,正是那个时候的官场风气和官场规则。因人而异,因势因情因权而用法,正是当时社会的真实写照。

  在讲究人情关系的今天,更要杜绝葫芦僧式的判决。要确保司法公平公正,就必须根除滋生此类判决的土壤。

  首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相同情况相同对待的正义观。所有的人,无论其贫富、贵贱、身份、地位、权力如何,均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没有任何人拥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对于相同的案件事实,应当给予相同的法律评价。法官必须在法律之下,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平等而公正的对待。法官的眼里,只有正义,没有权贵。

  其次,杜绝干预司法的现象。严格落实宪法法律关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规定,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来审理案件,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引,以公正司法为目的,以法律为准绳。

  再次,让公正裁判者获得支持,让徇私枉法者身败名裂。贾雨村式的人物以及葫芦僧式的判决,都是以利益为依归。因为当时的社会风气是,这样做对自己最有利。因此,必须改变此类不正之风,让坚持依法裁判的法官获得更多的支持,让徇私枉法者不仅无利可图而且还会身败名裂。要在社会上形成一股清正之风,对于那些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人,要坚决予以打击和惩处。法律还要为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创造充分的条件和任职保障,使法官敢于坚持原则,坚持法律。

  外在的制度约束与内心的道德律令,要求法官必须认真对待自己的每一个判决,坚持法律至上,坚持公正司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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