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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中的人性化制度

来源:法治日报 原文作者: 发布时间:2022-07-15 15:51:04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根植于儒家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思想基础,从而也形成了一系列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人性化的法律制度。这些都是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特有的悯恤宽仁的“恤刑”制度

  所谓“恤刑”,就是指不滥用刑罚。恤刑观念最早出现在《尚书·舜典》文献中:“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惟刑之恤哉!”意即考虑到刑罚可能滥用失当,量刑时要有悯恤之意,使刑罚轻重适中。在恤刑制度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三纵”“三宥”制度。“三纵”是指老耄、幼弱、愚蠢犯罪,因考虑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或免或减其罪。而“三宥”是指不识、遗忘、过失犯罪,因这类犯罪非故意犯罪,故减轻其刑。以上制度是基于“仁”的考虑,法律上对老人、儿童、笃疾、孕妇这几种人犯罪予以减轻刑罚或免刑。例如,在法制相对完备的唐律中所记载的: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笃疾者,不加拷讯,流罪以下可以赎罪;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者,犯大逆、杀人等死罪可以上请减免,一般的盗或伤人也可以赎罪;年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对于孕妇,北魏世祖时就规定:“妇人当刑而孕,产后百日乃决。”这种制定也为唐以后各代所沿袭。

基于儒家孝亲原则而形成的“留养”制度

  此制度又称“存留养亲”,是指犯罪人的直系尊亲属需要侍养,而家中除了犯罪人以外别无成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人犯的不是不可赦免的死罪,允许上请,可免去死刑以侍奉尊亲属;如果犯罪人应处以流刑,可免发遣,徒刑可缓期,待尊亲属去世后再执行。留养制度在北魏时就已入律,并为后世所沿袭,它是中国古代法律家族化、伦理化的体现,更是符合儒家所恪守的有关传宗接代——“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孝道理念的要求。

尊重生命——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以及平冤昭雪制度

  在其中,具体由这么几项制度组成。其一就是“乞鞫”制度。“乞鞫”是汉代复审制度,汉律有“有故乞鞫”的规定,就是说对原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复审期限是三个月,过了三个月,便不得请求复审。汉律关于乞鞫的规定,是汉代统治者出于“慎刑”考虑,并企图缓和阶级矛盾,同时通过这项制度,也能对司法官吏执行法律的情况起到监督检查的作用。此外,封建统治者为“恤刑慎罚”“施行仁政”而采取的另一个重要措施还有“复奏、会审”制度。该制度始创于汉代,在汉朝法制中创设有疑狱评议,上报复审制度。历经以后各朝各代的法制演变,逐步形成了一般对“徒”以上案件,实行初审后由上一级审判机关复审和审核的制度。对于死刑,北魏世祖时定制,凡死刑“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也就是说,死刑执行前,须奏请皇帝批准,方可行刑。这就是所谓“复奏”。隋时定为“三复奏”。唐代贞观初,太宗李世民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复生”,规定决死刑,在京师“五复奏”,在诸州“三复奏”,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奴婢杀主一复奏。唐以后各代均实行了死刑复奏制度。同时,在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为监察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有失公正,并对冤假错案能够进行及时纠正的措施还有被称之为“录囚”的制度。所谓“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汉代录囚有“皇帝录囚”“刺史录囚”“郡守录囚”。关于“皇帝录囚”,此事始于东汉明帝时期。而刺史之制始于汉武帝时期,按照规定,刺史于每年秋冬季节到郡国巡察,成为“行部”。刺史行部的主要任务是“省察治状”,这当然包括审核狱讼情况,东汉时仍沿袭此制,并且将这一措施扩到皇帝录囚。

防范刑讯逼供的“鞫狱”制度

  鞫为审问之意,“鞫狱”即进行审讯和判决。汉代司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注重收集证据,除收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以外,还重视收集被告人的口供,而收集口供往往搞刑讯逼供。经审讯获取口供后,三日后再次审讯,目的是看此次供词与上次是否有出入,从而使受审者有更正供词的机会。然后,对被告宣判。司法官对被告宣读判词,这叫“读鞫”。若被告对判决不服,请求复审,这叫“乞鞫”。

独具特色的行政、司法监督、监察制度

  在传统法律制度中所涉及的有关行政、司法监督、监察机制中有“登闻鼓”制度。所谓“登闻鼓”其实质就是一种古代特有的直诉制度,即冤枉者不服判决,可以不受诉讼审级的限制,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差大臣。晋武帝时期始设登闻鼓,该鼓悬于朝堂外或都城内,百姓可击鼓鸣冤,有司闻声录状上奏,这种制度弥补了绝对禁止越诉的不足,加强了自上而下的司法监督,客观上有利于百姓冤情上达。这一制度自建立后,后世各封建王朝历代相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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