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安城北,有一条长长的“文景路”。这条马路,虽然树木稀疏、行人寥落,但纪念的,却是中国历史上一位难得一见的好皇帝——汉文帝。
这位历来被誉为“汉文有道”的汉孝文帝,姓刘名恒,是汉高祖刘邦的第四个儿子。汉文帝尊崇老子,早在他还远在山西、远离京城权力中心时,便曾经在山东盖公的门下,潜心研习过《老子章句》及黄老学派的治国之道。所谓的“黄老学派”,即指战国时期,在山东的“稷下学宫”里托言黄帝所著、实质是继承和发展了老子“自然法学”思想的一派,其思想学说的主要特征,便是在老子《道德经》“顺其自然”“无为而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出一种“抱道执度”(即公平正义)、“约法恤刑”的道家法学思想。在中国漫长的封建时代里,在几次难得的经济繁荣、政治清明、国势强盛时期,例如“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康乾盛世”的背后,我们总可以看得到,时时处处,都闪耀着黄老学派的“道家”法学思想的智慧之光。
而笃信“黄老学说”的汉文帝刘恒及其子景帝刘启,便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第一个太平盛世——“文景之治”的奠基人。据史载,汉文帝一继位,便针对汉初经济凋零、民生疲敝而匈奴屡屡犯边的现状,多次下令对农民实行“田租减半”,即从高祖时的“十税一”,改为“十五税一”和“三十税一”,遇有旱灾、蝗灾时,除开仓放粮、赈济贫民之外,甚至还下诏免除了农民的全部租税。另一方面,他自己还带头节衣缩食,大量缩减宫中的奴仆和用度,严禁宫廷生活的奢靡浮华。
据《史记》记载,这位执政23年的汉文帝,在中国的法律史上,也曾开创了许多项文明进步的历史“第一”——登基三月,他便果断地废除了“一人犯法,父母妻孥连坐”的秦朝“灭族法”。其在诏书中所说“法者,治之正也,所以禁暴而率善人也”之语,便显见其对“法律的本质是公平正义、法律的目的在导人向善”的深刻理解,而从“法正则民悫,罪当则民从”等话语中流露出来的法学思想,则比西方法学史上第一次提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贝卡利亚还要早1900多年!更值得一提的是,执政不久,他又进一步废除了秦法中的“诽谤妖言”之罪,广开言路,广纳批评,又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史上,首开了“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先河。
有一个很感人的故事:文帝十三年(公元前 167年),山东有位官员叫淳于意,因犯了疏忽职责罪,被依法押解至长安受刑。当时,淳于公有位15岁的女儿,名叫缇萦,她千里迢迢,跟着父亲到了长安,上书给汉文帝,恳求为其父赎罪代刑。汉文帝读了这封来信之后,大为伤感,他责问自己道:我听说上古黄帝、尧、舜等圣人执政之时,对罪人处罚是“画衣冠以代刑”,而民少犯罪。为什么,秦汉以来,我们现在的“肉刑”如此残酷、如此繁多,但民众却仍是犯法不止?问题到底出在哪里?再者,那些小民惨遭了肉刑之后,终身残疾、终身痛苦自不必说,最可悲的是,他们就是想改过从善、重新做人,也都恐怕没有道路可走了,这样的刑罚,岂不是违背了君主和百官要“为民父母”、要“爱民如子”的道理吗?因此,汉文帝当即拍案而起,颁下诏书——“其除肉刑”!
这一卷诏令,终于废除了自夏、商、周、秦以来几千年绵延不已的野蛮的、不人道的“蚩尤五刑”,而代之以鞭打罪人的身体(笞刑)、罚做苦工(徒刑)及死刑的汉代“新三刑”。用现代的眼光来看,这种“新三刑”虽然还保留有若干的“肉刑”性质,但却已大大减少了对犯人肢体的永久性伤害,而且,死刑的方式也比较人道,只保留了斩首和绞刑两种,而徒刑的苦役期也相当短,最高只有3年。
文帝和景帝在位的40多年,刑措不用,牢中囚犯不足400人,而天下大治。不管这段记载中有无水分、有多少水分,但这场名垂千古的“文景之治”,却无疑是中国法律史上一座伟大的里程碑。在许多方面,这场汉代刑法的改革运动,都可说与现代的立法精神、司法公正原则息息相通。在当时,这种汉代“新三刑”的改革,为隋唐时代的“新五刑”(笞、杖、徒、流、死)的刑罚改革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而在其之前和之后,无论是“商鞅变法”“王安石变法”甚至是清末的“戊戌变法”等,在法理学的原创精神上,在对历史所带来的进步性影响上,都完全无法与之相比。
(文章节选自余定宇《寻找法律的印迹(2):从独角神兽到“六法全书”》,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