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的组织和机构是怎样设置的?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该地方的地方委员会。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并设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全国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和若干专门委员会等工作机构。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的工作机构的设置,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人民政协的全体会议有哪些职权?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的职权有:
(1)修改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2)选举全国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者变更;
(3)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开云app(中国)官方网站 情况的报告和其他报告;
(4)讨论本会重大工作方针、任务并作出决议;
(5)协商讨论国家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批评。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2)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讨论并通过有关的决议;
(4)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
人民政协的常务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由各该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人民政协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是如何产生的?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的候选人由参加各该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各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时,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