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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知识(之十四)

发布时间:2022-03-31 16:22:10 来源:贵州政协报 原文作者:

  政协章程规定的委员权利有哪些?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可归纳为:

  (1)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4)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5)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的权利,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

  (6)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

  (7)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如果不服,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政协章程规定的委员义务有哪些?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委员的义务可归纳为:

  (1)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

  (2)遵守和履行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

  (3)地方政协委员还应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和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政协委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政协委员行使民主权利的过程就是依据政协章程履行职责的过程,总结多年实践经验,委员行使民主权利的主要方式有:

  (1)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形式的协商座谈会议,通过小组讨论、大会口头发言或书面发言等对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务进行协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2)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考察和调查,了解情况,就各项事业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建议案、提案、社情民意信息和其他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其他有关组织提出建议和批评。

  (3)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

  (4)通过《人民政协报》《中国政协》等新闻媒体表达委员参政议政的意见等。

  政协章程和有关文件制度对保障委员民主权利有哪些规定?

  政协章程、中共中央有关文件和全国政协的有关规定,对切实保障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内容有:

  (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总纲中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2)《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中第四部分第16条指出:“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要切实保障政协委员提出批评的自由和发表不同意见的自由。”

  (3)《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第九条指出:“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应受到保护。在政协的各种会议上,各种意见都可以发表。”

  (4)《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第14条指出:“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要保证民主党派可以以本党派的名义在政协大会上发表意见和主张,可以提出代表本党派组织的提案,可以自主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要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等在各级政协中占有较大比例。”

  (5)《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第21条指出:“要尊重和依法保护政协委员的各项民主权利,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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