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中共政协委员阅读中共有关文件有何规定?
中共中央统战部1984年3月12日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办公厅、统战部转发了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统战部制定的《关于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外人士阅读传达中央和市委文件、资料问题的通知》,请各地参照执行。通知规定:
(1)发至省军级的有关中共中央文件和资料,可传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副主席和全国政协常委。
(2)发至地师级的有关中共中央文件、资料和发至县以上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可传达到全国政协委员,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常委,各区、县政协正副主席。
(3)发至县团级的有关中共中央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可传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委员,区、县政协常委。
(4)发至县团级的有关中共中央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明确规定向全体党员干部传达的,原则上可以传达到区、县政协委员。
通知要求各级党组织切实做好这项工作,使党外人士参加应当参加的会议,阅读应该阅读(或听传达)的文件、资料,同时注意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对政协委员所在单位支持委员参加政协的会议和活动有何规定?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其参加政协活动,保障其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政协委员在参加履行职责的活动和会议时,如参加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委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形式的协商座谈会,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参观和调查等,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积极为其创造条件,提供方便,给予大力支持,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并计入工作量。
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认真按照中共中央文件和国家的有关政策的要求,保障政协委员各项待遇不因参加政协活动而受到影响。
政协全国委员会任期的起止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政协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如遇非常情况,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2005年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明确了政协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的开始时间,即:从该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开始。